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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郗家论婚书》中的“六礼辞”


2023-08-24 11:05

东晋书法家王羲之为了儿子的终身幸福写就的《与郗家论婚书》被认为是现存最早的文字婚书。在这封婚书里,王羲之把自己家族——琅琊王氏的出身、爵位和婚配情况一一罗列。只在最后用一句话表明愿与郗家结亲的意向“仰与公宿旧通家,光阴相接,承公贤女,淑质直亮确懿纯美,敢欲使子敬为之宾"。

魏晋时代最常见的具有婚姻契约意味的婚书,是六礼仪式中的“六礼辞”。“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是儒家对婚姻程序的规定。而将六礼具体事项记载在专门的“礼版”上就是“六礼辞”。版左写“纳采”事宜,版中写男方父亲名、媒人名,最后书写《仪礼》中的相关婚辞礼文。所以,也不是王羲之故意要炫耀显赫家世,而是家族背景和身世确实是这类婚书的构成部分之一。

无论是唐代的通婚书、答婚书,还是宋代的草帖(一般记录男方的家世,祖宗三代的姓名官职等,收到男方传来的草帖后,女方会依样回复)、定帖(见过女方后,男方留下彩礼,商定结婚日期,定帖登场),都不是由政府颁发的结婚证明,而是由男女双方家族约定签署的婚前协议。

宋代草帖、婚书格式(收录于南宋陈元靓的《事林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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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过定帖,意味着男女双方的婚事有了法律效力。如果结亲后发现对方家庭情况与定帖所述不符男方结婚择日报日帖,可以悔婚或者离异。唐律明确规定,如果女家有“妄冒”行为,欺骗男方,要受徒刑一年;如果男方出现“妄冒”,罪刑更重,要在徒刑一年的基础上再加一等。而确认“妄冒”后,就可以断处双方离异。《宋刑统》沿用唐律,对婚节内客的真实性,同样严加管理。

吉时迎娶才算真正结婚

交换婚书并不代表婚姻完成,古人讲究仪式感,必须在吉时迎娶,完成婚礼,并广而告之,才算真正结婚。

元至元七年(1270),一位名叫刘泉的老汉拿着定帖,跑到太原府衙告状。刘老汉告诉知府,自已的女儿伴姨在11年前经媒人说合后,与元凯的儿子交换婚书,定了婚。但多年过去,元凯家始终没有来迎亲!

婚书是定婚过程中“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的书信往来,它与现今结婚证的最大共同点是证明了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合法地位。既然和元凯家交换了婚书,伴姨就是元凯家的儿媳妇了。即使过了11年没有举行婚礼,她也不能另嫁他人。

这样的例了数不胜数,也给元朝政府上了一课。至冶年(1323),《大元通制》颁布,里面有这样一条法规;五年无故不娶,即宣布婚书无效。

民国时期的婚姻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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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书原本是合同

虽说文字婚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开始它并不是男女结婚的必需物品。《唐津疏议》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也就是说,在唐朝“私约”(口头婚约)和婚书差别不大。唐律还规定,“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即承认以聘礼为基础的事实定婚行为。

但仅依靠私约或交换聘礼形成的定婚行为,易引起争议,若有一方不按口头约定行事,讹要重多的彩礼钱,甚至耍赖悔婚,难免要闹到公堂。为重新规范民间结婚行为,减少争讼和摩擦、从元朝以后,政府正式规定:今后结婚男方结婚择日报日帖,私约不算数,必须写文字婚书。

为规范婚书,政府甚至还出台相应的格式规范。“自聘定后,择日成亲,所愿夫妻偕老,琴瑟和谐,今立婚书为用者”,这句话常出现在元代婚书最后,但美好的祝愿前面其实是冷冰冰的彩礼金额。此外,男女双方、主婚人、媒人,证人等都要在上面签字画押。

婚书背面还有硕大的“合同”二字,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自收好。如果婚书词句不清,或没规定签字,或缺少“合同”字样,都会被视为假冒伪方,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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