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湘阴法院恢复婚生儿子张俊的姓氏为王俊
2023-07-19 10:00
记者 | 周凌如 通讯员 许凌云
与前夫离婚后,张乐偷偷给儿子改了姓。此后,年幼的小俊以“张俊”的名字生活、读书。
几年后,小俊的父亲王浩将儿子接到了四川,这才得知儿子改随了母姓。在他递交给岳阳湘阴法院的起诉书里,除了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外,还提出了一项特别的请求,请求恢复婚生儿子张俊的姓氏为王俊。
近日,岳阳湘阴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01
起诉还原儿子姓氏
2002年上半年,王浩与张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认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个女孩,2008年二孩小俊也出生了。当时,小俊与姐姐都跟随父亲姓王。
2014年3月26日,王浩与张乐因感情不和,在岳阳县法院主持下协议离婚。按照约定,两人离婚之后,婚生女归王浩抚养,婚生子小俊归张乐抚养,直至独立生活为止。
王浩与张乐离婚之前,两个孩子都在浙江读书。离婚之后,张乐将儿子接到湘阴老家抚养,没有经过王浩同意给儿子改了姓,将小俊的名字由王俊变更为张俊。
张乐也在此后再婚,并与现任丈夫生了一个女儿。2016年2月,在没有征得张乐同意的情况下,王浩从湘阴接走了小俊。当时,王浩在四川省雅安市做生意,他将小俊带到身边生活、上学。
“近两年儿女均与我生活,由我来抚养。而且离婚后,张乐在我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将儿子的姓氏变更为姓张,户籍迁到小俊外公的名下,这给小俊的入学和生活带来了不便。”王浩将张乐诉至湘阴法院,请求变更小俊由他来抚养,由张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同时将儿子姓氏还原为王姓。
02
法院一审支持诉求
对于王浩的诉求,张乐无法接受。“离婚后儿子首先由我抚养,后来王浩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儿子带走。离婚时,是王浩自愿选择抚养女儿,由我抚养儿子成人改名改姓申请书理由,我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5月17日,湘阴法院根据王浩的申请,前往四川省对小俊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小浩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王浩一起生活。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小俊由张乐抚养,但从2016年2月起,小俊实际跟随着原告一起生活,在这3年多时间内,小俊在原告的抚养下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熟悉了当前所处的学习环境和建立了自己的同学友谊,如断然将其带离目前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成长。且张乐已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与现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小俊与其姐姐共同生活,相互照顾,有利于姐弟间感情的培养,也更有利于两个小孩的共同成长。
虽然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俊接走的行为欠妥,违背了被告的意愿,但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在征求父母意见的基础上,更应该立足于对小孩权益的维护。根据审理查明的内容可知,小俊已年满10周岁并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请求变更小俊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湘阴法院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子女姓氏一旦确定下来,父母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宜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氏。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王俊变更为张俊的做法欠妥,应恢复张俊的姓氏为王俊。
法院一审判决,小俊变更为由王浩进行抚养成人改名改姓申请书理由,张乐享有探望权,同时张俊的姓名恢复为王俊。
03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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